婚后單位分房,用的一方的婚前積蓄購買的,如果離異怎么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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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婚后購買福利房,離婚時如何分割?【案例簡介】董先生在婚前由單位分給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董先生的名字,2005年董先生與張女士結婚登記,同時把房屋的產(chǎn)權買下來,由于董先生有了外遇,兩人準備離婚,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沒有異議,但是對于房產(chǎn)的分割,兩人產(chǎn)生了分歧,,張女士要求對房產(chǎn)進行分割,但是董先生不同意,認為房產(chǎn)是婚前單位分給他個人的,張女士無權分割?【王寅翼律師分析】此問題涉及到對于一方婚前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公房,婚后購買為產(chǎn)權房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一)首先婚前公房的使用權是有一定價值的,但是董先生取得這套房子的使用權是單位分配的,沒有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可以不考慮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二)這套公房是他們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購買為產(chǎn)權的,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該房屋為共同所有,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此,對此房產(chǎn)進行分割時,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相關法條】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chǎn)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使用婚姻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chǎn)購買為產(chǎn)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無法體現(xiàn)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chǎn)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 原問題:《婚后購買的單位福利房,離婚時如何分割?》回復于 2022-11-01 0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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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xù)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tài)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xiàn)在也沒給予回答。唉?。o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yè),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