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
2025-12-16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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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新政辦發(fā)[2003]128號2003年9月22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自治區(qū)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村級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
(新政辦發(fā)[2003]128號 2003年9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自治區(qū)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fā)〔2000〕7號)、《自治區(qū)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新黨發(fā)〔2003〕1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是指村民委員會在村級范圍內(除農民依法納稅外)向農民籌集資金和要求農民出工,采取村民“一事一議”的議事行為。
第三條 從2003年起3年內逐步取消統(tǒng)一規(guī)定的農村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以下簡稱“兩工”。農村勞動積累工,按標準工日計算,由現(xiàn)行的男勞動力(年齡為18-60周歲)每年不超過30個,逐年遞減10個;女勞動力(年齡為18-55周歲)每年不超過15個,逐年遞減5個。農村義務工,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勞動力由每年承擔5-10個,逐年遞減2-3個。
第四條 農村籌資和“兩工”取消后的籌勞,按照一事一議、民主決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眾受益、事前預算、上限控制的原則進行。向農民籌資籌勞實行最高限額管理。從2003年起農村“一事一議”籌資,農民人均籌資每年不得超過15元。從2006年起農村“一事一議”籌勞每男勞每年不得超過10天,每女勞每年不得超過5天。
第五條 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村級范圍籌資籌勞的審計、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籌資籌勞的管理
第六條 村范圍內籌資籌勞,主要用于村范圍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修建村級道路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yè)。
第七條 需要向農民籌資籌勞的項目、數額等事項,由村民委員會事前提出并作預算,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農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籌資籌勞決定通過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籌資籌勞的決定報經鄉(xiāng)鎮(zhèn)農經管理部門審核、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縣級農經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經批準的籌資籌勞項目、標準,由鄉(xiāng)鎮(zhèn)農經管理部門負責在自治區(qū)級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農民負擔明白卡上登記,并由村民委員會分發(fā)到農戶,予以公布。村民委員會不得擅自立項或提高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
第九條 向農民籌資必須在“一事一議”后收取,不得提前預收。向農民籌勞必須在“一事一議”后使用,不得跨村使用。
禁止把“一事一議”籌資投勞變成農民負擔的固定項目。
除按規(guī)定減免外,農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籌資籌勞。
第十條 農業(yè)綜合開發(fā)中農民籌資投勞,應納入村內“一事一議”范疇,實行專項管理。其范圍只限于受益村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并與農民商議,由農民簽字認可,實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以村為單位統(tǒng)一組織,不準搞強迫命令。確需農民投勞進行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的項目,農民只出工,不得要求農民以資代勞,不得跨村籌勞;確需跨村使用勞動力的,應采取借工、換工或有償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調使用農村勞動力。要逐步降低農民籌資投勞在農業(yè)綜合開發(fā)中的比例。
第十一條 對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過半數通過,給予相應的減免。
第十二條 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yè)向農民籌集的資金,歸村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使用,鄉(xiāng)鎮(zhèn)農經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和審計。
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籌資籌勞管理使用情況的審核、監(jiān)督。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經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后,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除遇到特大防洪、搶險、抗旱緊急任務確需農民出勞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外,任何單位不得無償要求農民出勞。
第十四條 向農民籌勞應以出勞為主,嚴禁強制農民以資代勞。農民自愿以資代勞的,由本人或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可以資代勞。
第十五條 對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過半數通過,予以減免。
不得將勞務的減免作為完成上級任務的優(yōu)惠條件或獎勵措施。
第十六條 現(xiàn)役軍人、復員退伍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或者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不承擔勞務。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
第三章 監(jiān)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農民或村民委員會出資出勞,開展達標升級活動。
農民或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上述籌資籌勞要求,并向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間內給予農民或村民委員會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向農民籌資籌勞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請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屬于非中共黨員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請村民會議處理或罷免。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強行向農民籌資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責令限期將收取的款物退還農民。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強制農民出勞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將違反規(guī)定的用工,按照當地勞動日工價標準,給予農民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二條 農民沒有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委員會應對其批評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村規(guī)民約進行處理,并按照當地勞動日工價標準,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在籌資籌勞管理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qū)農業(yè)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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